原告田*与被告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廖**支付原告40000元及利息16000元(利息16000元是从2017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30日,实际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24%给付,从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廖**付清钱款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廖**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廖**、案外人何志强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2016年智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桂林市音悦汇娱乐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期间,原告与何志强、...(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