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胡**、王**、胡**、胡*与被告郑**、被告邓**、被告郴州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家物业公司)以及第三人刘**、雷**、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以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郑**以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乐家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第三人刘**、雷**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胡**、王**、胡**、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郑**、邓**、郴州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刘**、雷**、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2493.5元;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各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郑**雇请胡建峰为她家安装水塔,因开始安装的水管过小,郑**重新购买水管后于2018年9月23日叫胡建峰改装,当天8时20分许,胡建峰在安装时从**楼坠下身亡。因为水塔、水管等材料均是由郑**提供,安装位置、时间等均受郑**指挥,胡建峰仅提供安装服务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特征。郑**作为雇主,应对胡建峰...(本文书还有4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