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赵**与被告平南县名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赵**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平南县名厦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674元给原告(暂计至2017年6月2日,后续违约金应计算至完全符合约定为止);2、判令被告退回以“其他费用”名义收取的600元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将位于平南县大安镇镇西街大安·南河城**幢**层**单元**号在建商品房卖给原告,总价格为人民币406848元,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第十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被告交房时应当向原告出示该商品房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合格文件、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本文书还有4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