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肖**、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51977.56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留购价款100元,未到期租金269743.93元,两项共计269843.9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告(出租人)与被告肖**(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被告肖**将其所有的宝马牌小型车辆(车牌为湘a×××××)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从原...(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