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涉黑案件被告人上诉理由。
1、张**上诉称: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覃某1有过错,且从犯罪构成方面来分析,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2、黄**上诉称:对其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其非法持枪时间短,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其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3、覃大庆及其辩护人称其在强迫交易案中是胁从犯,且有犯罪中止、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量刑情节;其强迫交易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以马**、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马**、李**等29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组织特征,在案证据证实,马**、李**均被称为老大,是黑社会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廖*、施**、谢*、黄**4名被告人是该组织骨干成员,...(本文书还有18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