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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桂12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6
  •  
  • 【案例概要】

    二、非涉黑案件被告人上诉理由。

    1、张**上诉称:寻衅滋事案中,被害人覃某1有过错,且从犯罪构成方面来分析,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2、黄**上诉称:对其聚众斗殴罪量刑过重;其非法持枪时间短,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其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3、覃大庆及其辩护人称其在强迫交易案中是胁从犯,且有犯罪中止、初犯、社会危害性小等量刑情节;其强迫交易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认为。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以马**、李**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马**、李**等29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内,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组织特征,在案证据证实,马**、李**均被称为老大,是黑社会公认的组织者、领导者,廖*、施**、谢*、黄**4名被告人是该组织骨干成员,...(本文书还有187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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