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宏泰公司、许昌宏安公司答辩要点:莲***小区的电气设施安装是许昌宏安公司发包给许昌宏泰公司,原告是从姜**手中进行分包转包,与许昌宏安公司和许昌宏泰公司无关。原告主张损失的合理部分应当由姜**承担,许昌宏安公司和许昌宏泰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濮阳中房公司、姜**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许昌宏泰公司、许昌宏安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1组证据许昌市人民医院病历1份(21页)、许昌魏*医院病历1份(28页)、医疗费票据9份、记账清单1份(3页)、陪护证明1份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该二被告对第2组证据照片6张、120出诊记录1份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原告受伤,不能证明被告均有过错。该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该二被告对第3组证据出库单1份、购料款明细2份有异议,认为系照片打印件,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不能证明与原告的关联,不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该组证据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