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刘**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史*于2012年5月25日成立宁夏弘润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金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自2008年开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夏分行)工作,2013年9月17日被聘任为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经理。
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史*以其本人及前妻孙**的名义,又以给公司员工办理工资卡等为由骗取24名亲戚、朋友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他人的名义,伙同被告人刘**,向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提交虚假财产证明办理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以下简称白金卡)26张。被告人史*持涉案的26张白金卡透支消费,逾期不还后,经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发卡银行又于2016年5月13日、6月14日登报进行催收。截止2017年7月,被告人史*使用26张白金卡透支本金共计1086.614996万元,利息311.333027万元,其中,其本人及孙**名下的白金卡透支本金共计110.46563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月30日,史**名下卡号×××的白金卡开始使用,初始额度70万,至案发时逾期欠缴本金699977.12元。
2.2013年2月20日,孙**名下卡号×××的白金卡开始使用,初始额度70万,至案发时逾期欠缴本金699834.25元。
3.2013年6月13日,赵**名下卡号×××的白金卡开始使用,初始额度70万,至案发时逾期欠缴本金467004.55元。
4.2013年7月24日,孙*乙名下卡号×××的白金卡开始使用,初始额度70万,至案发时逾期欠缴本金497111元。
5.2013年8月11日,史*...(本文书还有8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