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被告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诉称:2015年5月2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丹商初字第0581号],请求判令江苏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公司)偿还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9549900元及截止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205650.59元,并承担原告为该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98000元,合计19953550.6元;并可就被告天华公司抵押的权证号为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574**号、第01057489号、第010574**号房产及所属权证号为丹国用(2013)第****号、第****号、第093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5年8月12日...(本文书还有3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