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诉被告闫**、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温义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被告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诉称:2015年1月—12月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整,利息未付。由被告闫**为我出具的欠条,并由其签字按印。经我催要,拒不归还。被告闫**与被告韩**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故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判令二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闫**、韩**未答辩。
根据原告石*的诉讼意见,归纳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闫**是否向原告石*借款220000元,原告石*要求被告闫**、被告韩**偿还借款220000元及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