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广州市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超市”)、广州市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以下简称“恒宝广场分店”)、东*市溢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东食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恒宝广场分店是百佳超市下属分公司。2014年3月21日,李**在恒宝广场分店购买溢东食品公司生产的溢东小小曲奇饼干(巧克力味)32包,每包2.2元,共计70.4元。该产品包装袋标注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素)等。
另查,据卫生部发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bg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食品添加剂包括有“焦糖色”,而无“焦糖色素”。
为证明涉案产品标注配料包括“焦糖色素”符合法律规定,溢东食品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