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和*(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陈**诉称,1.判令确认陈**与和*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和*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36年2月19日止;2.判令和*公司立即停止对《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侵害、排除妨碍;3.判令和*公司立即返还陈**私自收取的租金9000元;4.判令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陈**与和*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和*公司同意将其名下六处房产及土地上全部建筑物和相关水电配套设施(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陈**做生活及生产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36年2月19日止,租金每月65000元;同时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陈**有权进行转租、分租、二次建设等方式利用上述租赁物。合同签订后,陈**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约定之...(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