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新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宇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向原告新宇公司支付工程款1072175.81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新宇公司支付从2015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86500.00元,并按...(本文书还有1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