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陈**与被告陈**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及其与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陈**,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颜**、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颜**、陈**与陈**于2006年4月1日签订的厝地转让协议无效(合同标的15万);2.要求陈**腾空房子,返还宅基地给颜**、陈**(补偿款暂计48万元)。前述两项具体的金额是为了计算诉讼费方便,并不是相应的诉求。事实和理由:陈**是城市居民(三明市三元区富文路**号**幢**室),并且不是本村、本集体人员。诉争地是颜**母亲1984年10月申请的宅基地。2006年4月1日颜**、陈**与陈**签订厝地转让协议,并在2006年4月翻扩建为**层房屋时...(本文书还有2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