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人保)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新乡人保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新购买的豫g******号别克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2014年5月19日,李*某驾驶该车在长济高速新长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人员受伤。后原告到被告处理赔,但被告拒不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及路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88134.3元。
被告新乡人保辩称,被答辩人购买的是分期付款车,受益人是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车损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答辩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案,是否存在醉驾或更换驾驶人无法查询,对于无法查询部分损失应有其负责。
原告李**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行车证,身份证,驾驶证...(本文书还有1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