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称,2015年12月4日15时许,冯**驾驶的豫g×××××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巨人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巨人大道与阳泽路交叉口时,与沿阳泽路自西向东行驶的高景兰驾驶的豫g×××××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长垣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冯**、梁**、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李**各项损失共计819289元。
冯**辩称,本案继续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再行审理;长垣县公安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责任划分错误,高景兰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长垣县价格事务所进行的车损鉴定,程序违法,结论错误;法院不应当追加王**为本案被告。
王**辩称,法院不应当追加王**为本案被告,冯**是借用王**的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长垣县价格事务所进行的车损鉴定不客观,水分太大。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梁**辩称,梁**只是名义上的车主,涉案车辆是王**出资购买,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梁**并不知道...(本文书还有4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