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被告与韦才毛、韦璐一起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年利率24%。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一份,韦才毛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约定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条注明含被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2016年12月31日通过妻子李*账户将借款汇入韦璐的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