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李**、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城港务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李**和大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防城港务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支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李**、大业公司和防城港务集团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尚欠陈*...(本文书还有1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