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詹**、原审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郭**上诉称,一、双方2017年1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约定,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的,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南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借款协议》是双方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基础法律关系所做的约定,本案案由应为股权转让纠纷,涉及的管辖仍应按《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现该协议合同签订地(南宁)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管辖。二、双方2017年1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