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补偿安置关系,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属于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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