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绿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原告所购房屋所在栋的不动产首次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涉案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在办理首次登记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王**所购位于长沙市岳**银杉路**号绿地时代广场**栋**层。号房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2550元(违约金以269896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办理首次登记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岳**银杉路**号绿地时代广场**栋。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了该商品房总价为269...(本文书还有2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