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5月,被告人张**用被告人段**的名义以按揭形式购买路虎揽胜汽车一辆。2015年4月,被告人张**将该车抵押给郑州一家公司得到借款40万元。2015年5月底,被告人张**向被害人吕*2的哥哥吕*1提出借款40万元用于赎回路虎揽胜汽车,吕*1征得被害人吕*2同意后用被害人吕*2的建行卡和被告人段**一起于2015年6月1日刷卡支付了40万元将该车赎回。被告人张**和段**隐瞒了路虎揽胜汽车系按揭购买的事实,用该车作抵押与吕*1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协议。之后,被告人张**又先后用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来的奥迪a8、宝马730、别克商务等车辆用于该笔借款抵押。
2、2015年5月,被告人张**找吕*1要求借款30万元,吕*1找到被害人朱*2协商,朱*2同意借款。随后,被告人张**用一辆从郑州国邦汽车服务公司租赁来的奥迪q5汽车作抵押,向朱*2借款30万元。2015年5月9日,朱*2扣除利息后向张**转款291000元。同年6月,被告人张**采用上述手段,用一辆从郑州国邦汽车服务公司租赁来的宝马520汽车作抵押,向朱*2借款30万元。2015年6月10日,朱*2扣除利息后向张**转款282000元。
二、票据诈骗罪。
2016年1月下旬,被告人张**从网上购买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预谋实施犯罪。被告人张**与段**经商议后,确定由段**出面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找被害人段某2骗取现金。由于段**对张**的行为不满,段**通过微信将准备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段某2的实情秘密告知了段某2。段某2得知实情后假借给张洪龙兑换现金,于2016年2月1日找到张**并将张**带回自己家,随后段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本文书还有6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