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及二被告的营业执照,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拟证明涉案车辆系被告均富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销售价款231800元的事实;3、机动车行驶证、税收缴款书、机动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拟证明涉案车辆交纳购置税19811.97元、交强险420元、商业保险4680元的事实;4、新富汽车用品销售单,拟证明原告在被告新富汽车精品店购买了导航倒车影像并在该处安装,费用8700元的事实;5、兴安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拟证明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的事实情况,没有雷击等外界因素引起自燃;6、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致原告的书面说明,拟证明经车辆生产厂家工程师分析鉴定车辆起火原因,不是原告使用不当的事实;
7、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涉案车辆起火原因不是原告过错造成的事实。
被告桂林市均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火灾不是涉案车辆本身的产品质量缺陷或瑕疵所引起的,故被告桂林市均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需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原告于2016年12月11日向被告桂林市均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车辆(福特乘用车),于2017年3月22日到被告桂林市新富汽车精品店处加装了360°倒车影像设备,后来涉案车辆于2017年12月12日夜间自燃引发火灾。本案首先需要查明的是涉案车辆发生自燃是何种原因所致以及车辆本身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质量瑕疵。经被告申请及人民法院委托,宁夏欣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可排除雷击、外来火源、油路起火及原车用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不排除加装的360°倒车影像设备发生短路引起火灾。这可以认定涉案车辆自燃应不属于车辆本身的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而引起的,故被告桂林市均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既不存在违约行为,也不构成侵权,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火灾是被告桂林市新富汽车精品店在涉案车辆上加装的倒车影像设备发生短路而引发的,故被告二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上述鉴定意见,涉案车辆不排除加装的360°倒车影像设备发生短路引起火灾...(本文书还有8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