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因与上诉人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因此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上诉人石家庄市救助管理站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华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拆迁赔偿款,既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处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两年后如出现政府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等行为,所...(本文书还有4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