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州市嘉凤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凤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志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栗及人民陪审员韦展菊组成的合议庭于2018年11月5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蓝丹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嘉凤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陈**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州市嘉凤丝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全额退还货款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预购了海安顺万源丝绸有限公司生产的煮茧机一台,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2016年4月2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型号为zy-108笼双链v型征宇牌煮茧机一台,价格为153000元,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安装完毕时间为2016年5月份,并于2016年6月10日调试启用,原告依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