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金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日恒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金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池市宜州区金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清除留置在原告所开发的宜州区金喜·领***小区内活动板房及搅拌站设备。事实和理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2013年承建原告位于宜州区时,被***小区内建有活动板房、搅拌站等。2014年工程结束,但被告并未拆除建在***小区内的活动板房及搅拌站内的设备,至今已有多年,严重影响原***小区的第23、24号的建设。原告曾多次函告被告,要求其尽快将该活动板房及搅拌设备清理出场,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