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罗**、覃日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林星辰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覃日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因补充调查,需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归还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违约金为本金80000元的30%,);2、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4日,两被告以资金周*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8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日期2013年8月4日,如逾期不归还借款,贷款方按借款本金30%计收逾期违约...(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