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高*、高*1、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1、任*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高*1、任*归还借款本金70831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的借款利息14166.2元;从2018年10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高*、高*1、任*支付金*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高*、高*1、任*承担。诉讼中,金*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高*1、高*、任*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2日,高*因资金周*困难向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本文书还有1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