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闵*、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闵*(董*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闵*、董*归还借款本金85679元,2017年8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的借款利息23990.12元;从2018年10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判令闵*、董*支付金*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3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闵*、董*承担。诉讼中,金*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由闵*、董*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5日,闵*因资金周*困难向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金*给闵*借款100000元,月利率为1.18%;借期自2017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共计24个月,每月归还利息1180元、本金4167元。同时约定如闵*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日期归还当月本息则金*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要求闵*归还本金、利...(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