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郭**、被告封丘县梅口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梅口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郭**、被告梅口合作社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的娘家与被告郭**是同村村民。被告郭**因为做生意周*资金不足于2016年7月7日向我借款30000元,利息年息一分,并约定用期一年。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了1872元(化肥款)作为利息。到了约定还款期限,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我多次...(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