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澳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祺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祺道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现暂计至2018年5月29日止为92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原告玉林市宏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祺道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借款利息的计算为:1-15天的按1.25%...(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