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郭**、被告李**及第三人陈*镇梅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口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郭**、被告李**及第三人梅口村委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向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及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郭**、被告李**、第三人梅口村委法定代表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郭**、被告李**支付购房款90000元,2、要求被告郭**、被告李**按照月息1.2分支付购房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郭**、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陈*镇政府、第三人梅口村委与原告冯**共建梅口村“西域梅园”社区。该社区由第三人梅口村委出地,原告冯**出资代建,建好后全部以低价出售给梅口村村...(本文书还有3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