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南宁分公司”)、上海旺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与上诉人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旺旺公司与旺旺南宁分公司分别于2007年10月26日、2012年10月10日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旺旺南宁分公司系旺旺公司的分公司李*与广州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本文书还有9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