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葛**、河南利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兆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2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兆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共计24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葛**借用被告利兆置业公司的资质对夏邑栗城牡丹花园进行房地产开发,2010年5月10日,被告葛**以被告利兆置业公司的名义与原告...(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