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戴**、张**、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张**、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立即向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张**、戴**对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戴**、张**、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23日,戴**向吴**借款100000元,前述事实有戴**向吴**出具的一份《借条》为证。张**、戴**自愿为上...(本文书还有1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