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郑州新银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银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杨**,被告新银科委托代理人纪**、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8525.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2357.2元,共计700882.8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所产生的诉讼、保全费*,以及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平安(郑州)房按额字(2016)第b****号《房地产按揭贷款额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银科公司开发销售的坐落于冬...(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