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本多丽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多丽坊公司)为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华丰家居用品厂(以下简称华丰家居用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名称为“新棒棒系列”美术作品形象的侵权产品,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华丰家居用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华丰家居用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原告本多丽坊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新棒棒系列》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本多丽坊公司,登记...(本文书还有20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