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郝*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郝*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郝*1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由郝*1负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韩*没有收到彩礼款和40000元房屋折价款,原审判决韩*承担责任主体资格错误;2、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同居关系是因被上诉人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上诉人所致,被上诉人存在重大过错;3、双方共同生活已经将近一年,原审判决返还彩礼款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郝*1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答辩认为,上诉人接收彩礼款数额明确,解除同居关系后应当返还,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1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韩*返还...(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