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辜世聪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科隆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简称科隆维修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辜世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科隆维修中心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辜世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656.2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827.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827.3元以及鉴定费13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664984元(其中:护理费1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26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999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3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汽车维修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5年4月14日,原告在工作中左眼不慎被弹起的异物击伤。受伤后,原告马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眼球内异物,左眼球穿通伤。截止到目前,被告未按照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也因为被告一直要协商解决,亦未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存在延长理由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工伤待遇费用。2017年7月27日,...(本文书还有7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