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上林县林燃建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南集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林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购买混凝土的流程为:①华南集团提前36小时以购买计划书的书面形式通知林燃公司预约购买混凝土;②林燃公司作出对购买计划书的确认;③林燃公司按购买计划书按时、按要求送混凝土到交付地点;④混凝土到交付地点后,由合同指定的联系人黄培子验收合格,⑤验收合格后,由合同指定的货物签收入黄培子签字。但是,林燃公司未能举证合同约定的购买流程以及交付签收,因此林燃公司所主张的存在265327.50元欠付货款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2、一审法院认定“之后原告再制作了《客户销售明细表》,载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0日有关向施工场地提供的混凝土明细,总金额为61380元,加上前期的欠款,被告总共欠原告价款265327.50元”该事实不真实,《客户销售明细表》没有华南集团的签字或盖章进行确认,系林燃公司单方杜撰所为,不具有作为证据的真实性。该期间华南集团并未向林燃公司购买混凝土,至于林燃公司在该期间所运送的混凝土是送到哪个施...(本文书还有5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