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马**与何**关系很好,不存在摔翻的事实;何**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朋友喝酒不慎摔伤,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马**庭后取得新录音证据,在录音中何**认可马**支付了医药费和钢板费。
何**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赔偿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