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山东海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与反诉被告李**、第三人山东明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木业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反诉原告海天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反诉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第三人明德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天会计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为其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李**赔偿因错误保...(本文书还有10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