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辩称其一开始并不知道黄*杀人了,他只是跟其说他赌博输了很多钱,想出去避一避,其才给他提供帮助。2017年3月29日晚上,其听说黄*杀人了,就立即报了警。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其帮助黄*逃匿,主观上不知道黄*是违法犯罪的人,没有明知为犯罪嫌疑人黄*提供财物帮助逃匿的行为;其认为黄*赌博欠钱跑路,为黄*提供财物帮忙逃离惠安,完全是基于亲属关系,属于正常帮助行为。其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陈*平辩称其之前不知道黄*违法犯罪了,黄**打电话叫其过去,其才过去。到了2017年3月29日傍晚,他们与黄*分开后,其才知道黄*犯罪了。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构成窝藏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如果法院认定其有罪,其具有投案自首和立功表现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2时许,黄*(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刑)杀害被害人陈*后,逃至惠安县紫山镇半岭村许某阳家躲避。2017年3月28日13时许,黄*被被害人许某(系许某阳父亲)发现后,用电线将许某手脚绑住,并使用许某一部未安装手机卡的手机登陆微信(微信名称为“老家人”),与其堂兄即被告人黄**(微信名称为“肉包”)联系,告知黄**“发生很严重的事,人命关天”,让黄**帮忙联系客车欲逃匿至湖南省长沙市。2017年3月29日上午,黄*在杀害被害人许某、伤害被害人林某1后,通过陌生号码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黄**,让黄**与被告人陈*平联系,开车至惠安县紫山镇接其。2017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黄**、陈*平驾驶陈*平的汽车接黄*,并将其从惠安县紫山镇载至莆田市仙游县城。期间,黄*躲在该车后备箱内,直到被告人黄**、陈*平在仙游县城...(本文书还有6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