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云南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石林公司)与被告潘**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公司、开元石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元公司、开元石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11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撤销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偿还的银行贷款309636.81元(诉讼中变更为314985.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接房违约金159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小区(石锦邑城)**幢**号房屋**房屋总价795000元,其中首付款4770...(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