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男,1976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王**,被上诉人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赵**向王**的转款是赵**偿还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的货款,存在错误赵**与被上诉人已于2012年12月7日进行了货款结算,通过赵**的转款记录可以看出,其向被上诉人转款次数达12余次,每次均为4347元、4375元、4250元、3400元等具体、较小数额,赵**多次有整有零转款明显不是正常还款方式,不符合还款习惯赵**向上诉人转款的...(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