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肖**、朱**、肖**、肖*与被告曹**、广州魁高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魁高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汇公司)、罗**、余**、徐*、蒙城县永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永胜物流)、惠州市鸿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鸿昶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及被告曹**、余**、鸿昶公司不服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7月2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追加黄**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收到本案的退案后,本院依法追加了黄**为本案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魁高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建汇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廖**,被告余**、罗**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鸿昶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黄**委托代理人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庭后到庭表达了意见。被告曹**、永胜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51974元(32598.7×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89267.2元(父亲肖**24105.6×14÷4=84369.6元、母亲朱**24105.6×14÷4=84369.6元、肖**24105.6×3÷2=36158.4元、肖*24105.6×7÷2=84369.6元)、丧葬费29672.5元(59345÷2)、交通费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8时多,肖**应鸿昶公司黄**的委托,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k******车(跟车人员王**)与徐*...(本文书还有7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