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封丘县尚文学校(下简称尚文学校)、张**、河南万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万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万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一个施工的工人,案涉工程是尚文学校的教学楼、宿舍楼,承建方是万安公司,张**负责具体施工,上诉人受雇于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料合同,但建材、石料并不是上诉人个人使用的,2015年10月4日证明条注明“王**给尚文书院送砂石款18万元”,说明上诉...(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