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邹**诉被告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告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682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将其经营广告公司的电脑、打印机等设施设备交由被告运输,8月16日凌晨3:45左右,被告驾驶其号牌为贵e×××××的江淮仓棚式运输车车辆行驶到昆明市石林镇g78昆石高速时,因被告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向高速公路围栏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的货物损坏,经昆石大队交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协商,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
被告冷**辩...(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