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周**与被告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周**、被告人寿财保永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143.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周**驾驶湘m×××××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桃川镇新车站往桃川镇农贸市场路口方向行驶,8时25分行经下圩村村口路段,遇右前方同向行驶的周**驾驶三轮电动车左转变往下圩村村口方向行驶,周**驾车往左避让过程中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二车受损,周**受伤。2019年1月15日江永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江永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未愈出院。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永濂溪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文书还有3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