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辩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上诉不能成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辩称: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河南师范大学辩称: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意见。
银马公司辩称:57号报告是针对信访问题作出的,应以前期结算报告为准,已经履行完毕,钱款结清。银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银马公司、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河师大支付工程款811297.93元、损失574350元及利息。后变更为仅要求判令银马公司、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河师大支付工程款811297.93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查明:经过招投标,河师大卫生服务中心(发包人)与银马公司(承包人)于2011年4月29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者将“新乡市牧野区河师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承包于后者建设施工,包工包料,工程内容为框架结构,面积2512平方米,资金来源为财政+自筹,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及安装,工期自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价款为3399925.84元合同价款其他调整因素:施工图变更、现场签证、施工期间政策性调整等按实结算计入总价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基础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本文书还有4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