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0000元,该借款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
被告郑**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条1份,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系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能够证明原告的举证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另,庭审后,原告提交书面情况说明1份,确认被...(本文书还有866字未显示)